全力打好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攻坚战
“黄河水清水润兰州”专项行动通报6起典型案例
5月15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兰州市水务局召开“黄河水清水润兰州”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兰州市水务局联合开展“黄河水清水润兰州”工作相关情况,发布近三年全市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协同保护黄河生态环境和水安全6起典型案例。
(相关资料图)
兰州市检察院制定印发了《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开展“黄河水清水润兰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作为“六项重点举措”之一,兰州市检察院联合兰州市水务局开展相应专项工作。检察机关通过依法能动履行检察职能,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助力打好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与生态环境攻坚战,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市检察院督促整治保护黄河岸线水域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公共安全历史遗留顽固问题省市两级院综合协调
【基本案情】自20纪90年代以来,黄河岸线兰州段陆续建造起27艘趸船,这些船只占河道空间较大,缺乏科学统一规划,长期停靠在黄河岸边,且通常采用抛锚方式定位,既破坏黄河风情线景观整体性,也给游人带来很多不安全因素。其中17艘趸船从建造之初就出租供餐饮企业使用,部分餐饮类趸船缺少厨余垃圾、废水处理功能,多年持续性违法排污,存在较大的污染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安全隐患。
【调查督促履职】
市检察院依法积极展开初查,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通过现场查看、调取趸船审批建造手续、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等方式,同年2月24日向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和兰州市水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发出后,多部门多次召开联席会议,缕清历史成因,按照相关要求,全面履行相应职责,积极完成趸船问题整改。
目前,全部27艘趸船中,9艘具有公益码头功能的趸船和1艘非物质文化遗产趸船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委托甘肃省河长办核验,予以保留,并就年度检验、日常检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水上应急演练、趸船码头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船舶码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监管、船舶码头污染物分类处置方面的职责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将保持长期监督。已拆除14艘趸船,剩余3艘由于涉及其他法律关系,正处于法院诉讼程序中。至此,在省市两级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下,长达近三十年的历史遗留问题终于得到了实质性解决,影响黄河沿岸安全的重大隐患也得以及时消除。
城关区检察院办理李某某黄河支流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关键词】黄河流域非法捕捞罪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增殖放流相对不起诉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李某某,2022年5月至6月,在大通河永登县连城段禁渔区,先后多次采用撒网捕捞的方法非法捕捞野生鱼类,用于自己食用及售卖。2022年6月29日,兰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当场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家中查获非法捕捞的野生鱼类死体337条。经鉴定,涉案的337条野生鱼类系黄河裸裂尻鱼312条、黄河高原鳅25条,黄河裸裂尻鱼、黄河高原鳅均属甘肃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黄河裸裂尻鱼每条价值100元,黄河高原鳅每条价值50元,共计价值32450元。此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侦查,同年7月21日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抓获归案,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取保候审,于2023年4月13日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履职】
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李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价值3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之规定,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城关区检察院在提前介入时,提出由永登县水产站根据当地水域及鱼类群品、数量特点、个案情况制定《渔业资源修复方案》,为后期渔业修复打下基础。鉴于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城关区检察院拟对李某某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相对不起诉。
七里河区检察院诉七里河区某街道办不依法履行黄河河道监管职责案
【关键词】黄河沿岸农家乐占用河道保护范围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七里河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七里河区黄河沿岸开设农家乐,该农家乐位于马滩湿地公园西侧,农家乐占地约248亩,距黄河河岸约4米,紧邻黄河河岸。该农家乐占用河道保护范围,对河道行洪造成阻碍,且该地所处位置地势低平,在黄河汛期水位上涨时极易被水淹没,极易造成人民群众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调查督促履职】
2022年2月,七里河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获取线索,随后立案调查。通过现场勘察等方式确认“农家乐”占用河道保护范围的事实。2022年2月23日,七里河区检察院向七里河区某街道办事处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职责,2022年4月23日整改回复期限届至,七里河区某街道办事处未回复。跟进监督发现仍未整改。2022年6月15日,七里河区检察院依法向城关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22年8月10日七里河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前往现场跟进监督,农家乐已依法履行职责。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决定撤回起诉,2022年9月20日撤回起诉。
安宁区检察院督促整治黄河流域安宁段污水排放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污水直排河(湖)长+检察长
【基本案情】黄河流域安宁段排水口存在污水排放,并伴有臭味的情形,严重威胁到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破坏周边生态环境,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调查督促履职】
安宁区检察院在线索排查中发现,位于辖区银滩湿地公园东侧处排水口有较大明显异味,经过对该案件线索进行评估后,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该水源系安宁区华侨优护(养老)护理院门前污水流入雨水管网后排出,并通过排水口直入黄河,对黄河及周边的生态环境危害较大,不仅危害群众身体健康,更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定污染原因后,安宁区检察院于2021年3月12日、3月13日先后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对涉案问题及时整改,防范生态环境风险。随后,相关职责部门立即安排专人到现场将溢出的污水进行清理,重新安放排污管引流,污水直排问题已经得到妥善处理,涉案问题得到及时整改。经持续观察,该排水口无污水流出,该护理院门前已无污水溢流现象。
红古区检察院跨省联合督促保护湟水河河道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两省界河跨省协作携手清四乱
【基本案情】2020年8月4日,该院联合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人民检察院沿湟水河红古、民和段调查存在的“占”“乱采”“乱堆”“乱建”等问题,发现位于红古区红古镇新建村窑街矿务局双氢胺厂附近湟水河道中间有一建筑垃圾,该建筑垃圾体积巨大、横跨两地、侵占河道、危害河势稳定,汛期已至,如果不及时清除该建筑垃圾一旦洪水来临,将阻碍河道行洪安全,存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红古区某局和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某局作为监管单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妨碍行洪负有监管职责,因其履职不到位,导致巨型建筑垃圾侵占河道、将阻碍河道行洪安全,已危及公共安全,存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调查督促履职】
2020年8月19日,红古区检察院立案并进一步调查,红古区检察院联合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人民检察院通过现场勘察、拍照和摄像,以固定证据,2020年8月中旬,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人民检察院也立案调查。2020年8月中旬,红古区检察院同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人民检察院召开了联席会议,两地检察院决定联合以双方的名义分别向两地的某局提出检察建议,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2021年2月23日,被监督机关根据现场情况临时改变整改方案,最终将河道内巨型建筑垃圾进行了破碎清理,困扰了两地多年的旧顽疾终于得到了彻底的解决,保障了河道安全。
皋兰县检察院督促整治农村垃圾污染黄河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黄河河道生态环境农村人居环境联合整治
【基本案情】黄河什川段凤凰山周围(林隐天下小区附近)河道周边长期堆放有大量的生活垃圾、干枯烂尾菜叶和秸秆等,且垃圾堆放处未采取任何防渗漏、防扬散等环保措施,大量露天堆放的垃圾所散发出的恶臭及流出的渗滤液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也影响了黄河行洪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调查督促履职】
皋兰县检察院于2020年6月立案并依法进行了调查。皋兰县检察院于2020年6月,分别向市某局皋兰分局、县某局、某镇分别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其各自的行政监管职责。兰州市某局皋兰分局、县某局、县某执法局深入现场,督促落实整改任务,某镇安排专人对河道内存在的垃圾进行彻底清理,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实行全天候巡察制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日常监管,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