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安乐死时注射的药物是氰化钠。氰化钠属于一种具有严重毒性的化学品,并且受到我国国家的严格管控。氰化钠的毒性极强,人们只需吸收不到0.1克,便能够完全死亡。近年来关于安乐死的讨论热度居高不下,无论是医学界还是哲学界对安乐死的性质都难以确定。但可惜的是,无论哪个领域都没能在安乐死上形成统一的意见,其至今争议很大。
一、不得私自倒卖
由于氰化钠的毒性极强,我国至今都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因此氰化钠的买卖受到严格的限制,私自买卖氰化钠属于严重违法的行为。2002年我就明确规定了,没有经过国家的许可,无论是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买卖氰化钠。如果有私自买卖的现象,并且直接导致了他人受伤或死亡,那么这个人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且面临的是极重的量刑。
恰恰是由于我国并没有承认安乐死合法性自由,不少人企图在动物或人身上实行安乐死,便会选择在网上购买氰化钠。实际上每年都有不少职业骗子,在网上谎称出售氰化钠的剧毒药品,但其实其出售的并不是氰化钠。其整个买卖都是诈骗行为,虽然该行为不会造成人重伤或死亡的严重后果或类似的恶性事件,但是诈骗所带来的社会危害也是非常大的。
二、理解不同
安乐死的争议非常大,在于其所涉及的范围是非常广的。人们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去理解安乐死,广义上理解,人们由于正常的原因死亡,例如自杀等都属于安乐死。而狭义的安乐死则是指,已经不可能治愈的病人或已经开始死亡的病人,为了不在漫长的死亡过程中受到绵长的痛苦,因此由医生们采取的加速其死亡的一个死亡过程。
大多数国家对安乐死的理解都属于狭义角度,以美国为代表的许多国家甚至还设置了帮助人们尽早摆脱痛苦的大夫。美国民众对其感激不尽,并且对死亡大夫的设置感到非常满意。安乐死之所以出现,是人们出于人道主义精神,渴望使病人摆脱漫长死亡过程中所遭受的痛苦,也是为了尊重病人自主意愿提出的一个程序。但可惜的是有许多人认为强制性剥夺病人的生命权是违反伦理道德的,因此不少国家对安乐死表示反对,我国政府同样也持反对态度,因此不承认合法化的安乐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