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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呼和浩特8月1日电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获悉,内蒙古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7月31日审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通过立法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在加强草原生态保护方面,条例明确,严格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内草原,禁止随意改变生态保护红线内草原用途,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草原上规划煤炭等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草原生产能力的监测结果和自治区公布的不同类型草原适宜载畜量,结合当地实际,依法核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适宜载畜量和禁牧休牧范围、时限。
在河湖湿地保护方面,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开展流域生态治理,在重要水源地建设以水涵养为主的林草植被,持续推进呼伦湖、岱海、乌梁素海、黑河以及察汗淖尔等河湖湿地生态综合治理,改善流域生态环境。
此外,在土地沙化荒漠化防治上,条例还要求,土地沙化荒漠化防治应当开展重点地区规模化防沙治沙,坚决打好黄河“几字弯”攻坚战、科尔沁和浑善达克两大沙地歼灭战,配合打好河西走廊—塔克拉玛干沙漠边缘阻击战,全面提升荒漠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条例不仅细化了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和生态领域投融资体系,明确了以生态环境保护为核心的目标责任制度和绿色国内生产总值考核制度,还落实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和重点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了科学有效的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萨仁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