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退,严格来说并不是真正的办理了退休手续,只是在单位内部的一种近似退休待遇的办法,办理内退的人员可不在单位工作,但每月可从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内退费,不过这些人的社会保险并没有终止,而是由单位继续在社保中心缴纳,一直到到达退休年龄条件后正式办理退休。

1、政策依据不同内退主要是依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等文件,其规定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以内退;退休主要是依据《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等文件,其规定一般情况下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才能够退休。

2、待遇标准不同职工内退期间,生活费由企业承担,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而办理退休后领取的是基本养老金,其是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3、发放主体不同内退职工的生活费由用人单位负责发放;而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其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4、救济途径不同因内退发生的纠纷为劳动争议,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起诉;退休则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并发放待遇,对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发放养老金的行为不服,属于行政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解决。拓展资料:国家出台内退政策的目的是:企业减员增效,发展生产。有关企业职工内退的政策规定,是针对有富余人员的企业,因年老、体弱、多病而不适应工作强度的职工,可以在本人自愿申请的情况下,提前享受退休待遇。

国家在出台内退政策的同时,强调严禁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行为。在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中,任何涉及员工安置、分流富余人员等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国有企业的改制前提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内退达5年后,应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并结束企业内退状态。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政策。

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即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20%。在企业改制时,内退人员也可一次性领取生活费,企业为其一次性预缴应缴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对改为非国有企业的,经改制前后企业协商一致,可将内退人员所需资金一次性划拨给改制后企业,由改制后企业按月为其发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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