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原则是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最初同奴隶制的民主政治相联系。早在罗马法中,市民法即规定了罗马市民享有平等原则。在资本主义社会,为了彻底废除封建特权和等级制度,发展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在其民法中提出了平等原则。在中国,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具体内容为: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民事主体在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不容许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4)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对等。

平等原则的意义是什么?

在当今的社会没有绝对的平等,相反诸多不平等的表现形式在各个层次得以体现,正是因为现实中存在着诸多不平等,才使人们和社会地位产生差别,才使处于社会下层的人产生改变现状的动力并因此形成对上层统治者的压力,促使其不断做了让步,使社会制度变得日趋合理,所以人的需要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原因。生存竞争使人类的远祖意识到,任何个体想要维持生存和生活得更好,必然与他人合作,但这不仅不否定“对于各个人来说,出发点总是他们自己”这一观点,而且说明了社会合作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为了合作者的个人利益。每一个公民或法人都有一个社会经济细胞,只有靠民法的平等原则的保障才能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形成整个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如果不是这样,如果放任政治经济强权欺行霸市、赌贿公行,坑蒙拐骗,必然违背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交易规则,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人类的贪欲必须用社会的理性加以约束,必须在国际国内一切法律制度中贯彻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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