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私募基金不直接适用本意见。正式版本明确:“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产品备案、合格投资者准入门槛等相关要求依照原规定执行。只有在原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时,适用本意见。

明确了投资者不得适用非自有资金投资资管产品。证监会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基金业协会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中明确:私募基金的募集资金不允许代付代缴。此次正式版本也明确投资者不得通过借贷等手段筹集资金投资资管产品,强调了必须使用自有资金。

明确了管理人可以收取业绩报酬以及产品的管理费率。正式版本中明确了金融机构可以收取业绩报酬,并且计入管理费中。删除了“产品期限越长,年化管理费率越低”的规定。

资管新规的目的是什么?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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