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发布《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其中明确,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冠患者住院费全额保障等延续至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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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文件提到,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各省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不低于70%。具体规定由地方医保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研究确定,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通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如今,医保目录外新冠治疗用药临时报销等措施即将到期,那么4月1日起,新冠患者就诊治疗等花费将会产生哪些变化?重症患者和低收入群体如何保障?

对此,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公共经济学研究室主任王震。他对澎湃新闻表示,基于目前的“乙类乙管”政策和新冠疫情传播现状,在3月31日后回归常态化医保措施整体并不会对患者就诊费用产生过大影响,因此他建议争取回归常态化的医保措施,同时对于重症患者和低收入人群的支付问题仍然由医保的三重保障进行兜底。

王震认为,及时回归常态化的医疗保障,符合医保的同病同待遇和公平性的基本原则,对于患者治疗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需要完善整个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用制度化的方式来解决高额医疗费用的问题。

澎湃新闻:3月31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包括住院等补助,治疗药物纳入医保临时支付将到期,对于患者来说,新冠的门诊和住院方面会有哪些变化,是否会增加患者的就医费用?

王震:根据国家医保局之前发布的政策来看,对于新冠感染者直接相关的变化大概有两个方面:一是在住院上,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如果进入常态化的医疗保障,财政的兜底就没有了,个人需要有一部分的自付费用。第二是在门诊上,原来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治疗有关的(医保目录范围内)门急诊费用,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不低于70%。如果回归常态,则就要回到按照和其他乙类传染病相同的医疗保障水平。

虽然变化后会有一部分费用要自付,但是我们需要考虑医疗保险的基本属性,即同病同待遇和费用保障这两个理念,所谓的同病同待遇就是说患者罹患相同严重的疾病,医疗保障待遇应该是一样的。这个相同严重的疾病不是病种的概念,医疗保险是做费用保障的,只要患者承担的费用达一定水平,医疗保险就会提供保障,整体上不会因为费用而影响救治。

澎湃新闻:新冠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为何当时相关的医保支付政策并未随之调整,您建议本次医保支付政策进行调整,依据是什么?时机是否合适?

王震:刚才提到同病同待遇和费用保障这两个医保的基本理念,也是对新冠的支付政策要回到常态化保障政策的基本原则。之所以在新冠流行的时候,有一个特殊的医保支付政策,是因为当时新冠病毒对我们社会面的全体人群健康状况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当时为了快速控制疫情蔓延,稳定社会秩序和就医秩序,保障新冠患者不因住院费用问题影响治疗,在感染早期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服务和满足新冠患者用药需求,解决参保患者的后顾之忧,提出了这个特殊的政策。如今,新冠病毒的感染率和致病率都在降低,已经降到和其他的乙类传染病差不多,甚至更低的水平了,在这个比较稳定的情况下,我们的医保政策从医保自身的保障原则来说,就应该回归到常态化的保障当中去,回到传染病防治法对于乙类传染病的医保报销政策规定上来。

1月8号新冠实施“乙类乙管”后,相关医保政策没有立刻调整是基于当时的整个疫情流行变化趋势不清晰,经过这几个月以来的观察可以看到,目前新冠在我国呈低流行态势,医保政策回归到常态化保障是适合当前的疫情流行现状的。

澎湃新闻:有人认为,对于重症患者、贫困家庭来说,调整新冠药物支付政策后,会加重他们的经济负担,怎样看待这一说法,医保对于重症患者支付问题如何解决?低收入人群等困难群体医保又将如何发挥保障作用?

王震:对于新冠重症患者,包括一些低收入的群体,他们罹患疾病之后的保障,实际上在整个的医保制度设计当中,本身就有保障措施,即三重保障制度,不管什么疾病,包括新冠,都有可能会产生高额医疗费用。那么,医保政策对此是有比较成熟的保障措施的。

医保的三重保障,第一个是基本医疗保险,会先给患者报销一部分;除此之外,还有大病保险提供保障;如果在基本医保,大病医保都保障后,仍然有一部分群体是无法承担高额医疗保障的。还有一个医疗救助的制度来进行兜底。

新冠患者如果出现了重症,产生高额费用负担,医保会采用同样的保障措施。产生类似高额医疗费用的疾病也很多,得了新冠就全额保障,这是不符合医保的公平性的基本原则的。患者治疗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需要完善整个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用制度化的方式来解决高额医疗费用的问题。实际上,取消对新冠的特殊保障政策,是体现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平性,同病同待遇的原则。

澎湃新闻:目前我国共有6款获批上市的新冠药物,而只有1款通过医保谈判纳入了医保目录,其他药物是否有机会纳入医保目录?

王震:现在医保目录每年都要进行动态调整,有通过谈判进入的药品,也有通过常规方法进入的。在对新冠的医保报销政策回归到常态化的同时,新冠诊疗方案中尚未被纳入医保目录的药品,只要其符合一定条件,例如价格适宜,我建议可以保留临时报销政策,以方便患者治疗。

澎湃新闻:未来如果出现新一轮疫情感染高峰,是否还会对患者的住院、门急诊、用药费用报销政策进行调整?

王震:如果出现新一轮的感染高峰,那就要考虑,要像当初2020年新冠疫情刚来的时候,医保提供特殊的支付政策和兜底保障。这是基于重大疫情的冲击面前,给患者提供一个相对较好的保障。从而有利于快速地控制疫情蔓延,有利于在最短的时间内稳定就医秩序和社会秩序,这是当时出台政策最大的考虑。如果再出现了不可预知的,或者是冲击非常大的这种疫情的流行,我相信还会有一些临时性的保障措施出台,最大限度保障患者救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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