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摩托车,小汽车,电池,涂料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一)烟

子目:1、卷烟;2、雪茄烟;3、烟丝。

卷烟生产、进口和批发环节均采用从量加从价的复合计税的方式。

目前,我国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采用复合计税方式,11%的从价比例税和0.005元/支的从量定额税。

雪茄烟和烟丝执行比例税率。

(二)酒

子目:1、白酒;2、黄酒;3、啤酒;4、其他酒。

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

对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具有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且酒精度低于38度(含),或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其他配制酒,按白酒税率征收消费税。

啤酒(220元/吨和250元/吨)、黄酒采用定额税率。

果啤属于啤酒税目。

葡萄酒按照“其他酒”征收消费税(葡萄为原料的蒸馏酒除外)。

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按250元/吨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高档化妆品

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不含舞台、戏剧、影视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在零售环节纳税,税率5%;

其他非金银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在生产(出厂)、进口、委托加工环节纳税,税率为10%。

(五)鞭炮、焰火

不含体育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六)成品油

1、汽油

2、柴油

3、石脑油(也称化工轻油)

4、溶剂油

5、航空煤油(暂缓征收)

6、润滑油

7、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

(七)小汽车

子目:1、乘用车;2、中轻型商用客车;3、超豪华小汽车。

含9座内乘用车、10~23座内中型商用客车(按额定载客区间值下限确定)。

电动汽车以及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等均不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不征消费税。

超豪华小汽车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八)摩托车

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十)高档手表

包括不含增值税售价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手表。

(十一)游艇

本税目只涉及长度、材质、用途等项符合标准的机动艇。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提示】范围窄——木制且一次性。

(十三)实木地板

含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以及未经涂饰的素板。

(十四)电池

范围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十五)涂料

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之总称。自2015年2月1日起对涂料征收消费税,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消费税的计算公式

消费税=(关税完税价+关税)*消费税率/(1-消费税率)。计税方法:从价计税时: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从量计税时: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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