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公定力是一种推定或假定的法律效力。行政行为在因为违法而被有关机关撒销或变更以前,被推定为合法的,要求公众予以尊重。公定力是相对的,在有重大或明显违法情况下,行政行为自作出时起即无效。

(1)公定力是行政行为效力的基础。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均来源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及申诉期间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因为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就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

公定力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强制执行的公定力原则。所谓强制执行的公定力,是指债务人以及协助义务人有忍受强制执行的义务,强制执行行为在依法定程序撤销之前,应当推定其为合法。

强制执行之所以具有公定力源于两点:一是强制执行是执行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公权力行为,基于国家意思的优越效力和国家权威,应当得到充分尊重;二是强制执行对于实现民众权利,维护社会秩序所具有的举足轻重的重要性。自从国家几乎垄断了强制执行权之后,对于普罗大众而言,没有强制执行程序所保护的权利即是纸上的权利,人民群众形象地称之为“法律白条”。如果法院的执行权可以任意挑战,社会必将成为弱肉强食、私力救济横行的“丛林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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