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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与顾某结婚后不久就辞职回家,操持所有家务,带孩子照顾老人。婚后的10多年间,顾某一直搞工程承包,收入很高。前不久,我发现顾某在省城买有房子,与一女子同居生活,便跟他大吵了一场。顾某提出离婚,我表示同意,但就财产分割存在分歧。他说婚后我没有一分钱收入,无权分得他所挣的家产。
请问:这种说法是否有根据?
读者:徐童彤
徐童彤读者:
虽然你婚后没有经济收入,但在离婚时也有权获得相应的财产。
我国实行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其适用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上述规定为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即夫妻分别财产制,对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如果你与顾某就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问题未作出特殊约定,那么,说明你们实行的是法定财产制,顾某从事生产经营获得的收益无疑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你有权分割。如果你们无法协议处理,则应诉请法院依法判决。如果你们已经书面约定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你就无权要求分割顾某从事生产经营获得的收入,但是,你有权通过补偿、赔偿的方法获得部分财产:一是以全身心操持家务为由,要求顾某给予家务补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二是以顾某“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为由,要求顾某给予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劳动午报潘家永律师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