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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新疆通报了两家旅行社恶意“甩团”,导致数百游客滞留的情况,并提到两家旅行社实际是同一批人员负责具体业务。24日,一名涉事旅行社的前员工接受采访时表示,当时她就职的旅行社会发布“全网最低”的团费,有时跨省旅游团费只要98元。游客交了首笔团费后,旅行社除了会带去购物赚回扣,还会用多种理由让游客“补交团费”,甩客也是以此迫使游客多付钱的手段之一。(5月25日《北京青年报》)

旅行社恶意“甩团”不时见诸报端。早有法律专家指出,旅行社的“甩团”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它与旅客签订的旅游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恶意“甩团”,造成旅客滞留,违反了《旅行社条例》之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我国旅游法也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可见,游客恶意“甩团”,可以依法主张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乃至赔偿责任。

旅行社以“全网最低”的团费揽客,那是它自己的经营策略,任性揽客,就应自付代价。在收取了团费后,以“甩客”迫使游客“补交团费”,或多多购物以利于自己多赚回扣,也是违法行为——我国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条例》也规定,旅行社不能低价接待旅游者,诱骗旅游者订包价合同、参加购物活动或付费项目。旅行社虽可指定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项目,但要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取得签字同意,不得因旅游者不同意参加而拒绝签订合同或提高费用。

这些法律法规方面的规定,恶意“甩团”的旅行社并非不清楚,不过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打着“低价揽客,中途加价”的“好算盘”。这种“如意算盘”被不少旅行社打了许多年,哪怕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越来越精细。可见,

旅游监管执法必须与法规的科学完备同步,必须和旅游市场的发展节奏同步。如果旅游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恶意“甩团”等行为不能惩一儆百,必然让一些旅行社继续胆大妄为。

除了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和惩罚,游客也应在预防欺客宰客、恶意“甩团”上有所作为。一些游客抵挡不住诱惑,被“全网最低”团费所吸引,就容易步入圈套。正如上述报道中,一名涉事旅行社的前员工所说,比如从中国东部某省到中国西部某省旅游,团费只收98元,其他的旅行团价格也会低到199元、398元等,这样的团费连旅行往返的成本都难以覆盖。试问:有这样的好事吗?天下没有人会做赔钱的买卖。可以说,旅行社正是利用游客贪“小便宜”的心理而设置的陷阱。故对于低价团,游客应理性辨别,谨慎参与,不给“甩团”制造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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