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满足业主严禁只售不租
修订版《兰州新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出炉
为纵深推进新区停车设施建设管理“一难两乱”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合理引导交通需求,兰州新区管委会对原试行版停车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正式印发施行。在此,本报记者特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城管科相关人士就新修订的《兰州新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新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应配套建设停车场
《办法》规定,新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应按停车场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主要有城市公交枢纽、首末站、城市公共交通换乘中心、城市出入口、大中型商贸或公共活动场所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对于未按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在改建、扩建的同时增建,如: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医院、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等公共场所;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大(中)型经营性场所;承担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办法》同时指出:改变建(构)筑物使用性质,导致原有配建的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就近增建或以其他方式达到配建标准。
七个区域禁止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办法》明确,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按国家标准划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
禁止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区域包括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主路;消防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无障碍通道;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距离能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三百米以内;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五十米范围内路段;其他不宜设置停车泊位的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临时停车的路段。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谁投资、谁受益”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建设管理。同时,兰州新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通过旧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车场;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将专用停车场面向社会开放,实施错时停车服务;鼓励企业高标准开展门前绿化“四包”(包建设、包管护、包卫生、包秩序),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方式,由绿化带改造的生态停车位在不影响城市形象、人行及消防通道等前提下,由企业管理,对外开放使用,取得合理收益补偿建设管理成本。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参照甘肃省及兰州市有关政策享受相应优惠。
临时停车场分两种情况施划
临时停车场主要指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施划临时停车场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业主共有的,经业主同意,由物业管理单位向园区申请,园区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施划为临时停车场;第二种情况是:非业主所有的开放式场地,由园区征求新区建设交通部门意见后,施划为临时停车场。此外,对于不能满足公众停车需求的区域,经园区同意,向兰州新区建设交通部门备案后,土地权属单位可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场地等设置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遵守八大规定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遵守八大规定:使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明示服务时间、停车类型、价格管理方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办法、监督电话等内容;确保照明、消防、排水和通信设备及交通安全设施、电子监控设备等防盗、防破坏系统正常使用;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等制度,发生火灾、盗窃、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应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可疑车辆,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利用或容纳他人利用停车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交易等经营活动;确保车位线清晰、环境整洁;国家和省、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规定。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驾驶人可拒付停车费
《办法》共有四大亮点。一是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被据为专用。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停车场挪作他用,不得变更规划确定的停车位。已改变用途的,应自行恢复。二是未按规定开具发票驾驶人可拒付停车费。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停车场经营者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三是可实行错时停车。《办法》提出,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或本小区业主停车需求的情况下,有条件的可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服务。四是严禁“只售不租”。住宅小区内的人防停车位、配建停车位应优先满足本住宅区内业主的需要,严禁“只售不租”。(记者祁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