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押汇是指企业(信用证受益人)在向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议付时,银行(议付行)根据企业的申请,凭企业提交的全套单证相符的单据作为质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参照票面金额将款项垫付给企业,然后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并向企业收取押汇利息和银行费用并保留追索权的一种短期出口融资业务。企业如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以信用证作为出口结算的方式,即可凭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向银行申请叙做出口押汇。

出口押汇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I、企业如需向银行申请叙作出口押汇,须向银行各分支机构的国际结算部门或总行国际业务部贸易科提交以下资料,包括:

1.经工商局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借款人有权签字人授权书及签字样本;

3.公司近期财务报表;

4.银行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II、企业应填制《出口押汇申请书》及《出口押汇质押书》各一式二份,加具公司公章及有权签字人签字,连同出口单据和正本信用证一并交银行办理进行审核;

III、 银行在收到企业提交的《出口押汇申请书》和出口单据后,如符合条件,经审核无误后叙做出口押汇。

1.所交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

2.信用证项下单据收款有保障。3.已办妥相关手续。

4.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银行将拒绝接受押汇申请:

(1)来证限制其他银行议付。

(2)远期信用证超过180天。

(3)运输单据为非物权凭证。

(4)未能提交全套物权凭证。

(5)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

(6)转让行不承担独立付款责任的转让信用证。

(7)单证或单单间有实质性不符点。

(8)索汇路线迂回曲折,影响安全及时收汇。

(9)开证行或付款行所在地是局势紧张动荡或发生战争的国家或地区。

(10)收汇地区外汇短缺,管制较严,或发生金融危机,收汇无把握的。

(11)其他银行认为不宜提供押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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