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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发布

社区工作连续满10年以上者给予特殊奖励

每日甘肃网9月8日讯(奔流新闻·兰州晨报记者 李冰洁)近日,由甘肃省委组织部、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人社厅、甘肃省财政厅制定的《甘肃省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全面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办法》内容包含总则、人员配备、薪酬待遇、管理考核和附则五个章节。

《办法》规定,加大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力度,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工作者参选各级党代会、人代会代表,担任政协委员,参评劳动模范等;健全岗位交流和“两委”委员储备机制;对在社区工作连续满10年、20年、30年的人员,给予2000元、5000元、1万元不等的一次性特殊奖励。

《办法》明确,社区是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城市社区和城镇社区;社区工作者是指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专职人员和在社区从事党建、治理、服务工作的全日制专职工作人员,不包含公益性岗位和政府临聘人员。

在社区人员配备方面,《办法》要求,社区工作者人员配备实行员额管理,配备标准为每万城镇常住人口不少于18人。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按照总量监管、控超补缺、动态调整的原则,综合考虑社区规模、人口数量、服务功能等因素,科学核定人员数量,每两年调整一次。城乡接合部社区可适当增加社区工作者数量,5000人以下的社区配备不少于9人。

《办法》明确了社区工作者岗位设置和薪酬待遇。《办法》规定,健全社区工作者岗位与等级相结合的职业体系,社区工作者薪酬由岗位工资和职业津贴构成,其中岗位工资按照社区正职、副职和工作人员“三岗十八级”确定,具体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工资系数(最低为1.1,最高为2)核定;职业津贴依据取得社工职业资格按照初级200元、中级300元、高级500元的标准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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