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乐天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发出商品与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和库存商品的区别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库存商品:一种如果你们是工业企业,车间完工产品入库就算是你们的库存商品 另一种如你们是商贸型企业,购进的商品及相对应发票齐全,这入库就是库存商品。
2、 结转成本时,不管是那一种类型的,都是贷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就是从你们仓库里给客户发货,这货还在路上,也没开出相对的收入票,等客户确认 OK后,才会让你们开票给他们, 比如你们是一家商贸企业(这个简单点), 购进商品及取得发票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增 --进项 贷:应付款 你发货给你客户,等你客户确定OK后再开票。
3、借:发出商品 贷:主营收入 应交增--销项 确定OK后要你们开票: 借:应收款 贷:发出商品 月末结转成本:借:主营成本 贷:库存商品 商品有误,退回。
4、 借:发出商品(红字) 贷:主营收入(红字) 应交增---销项(红字) 如果不懂再问吧。
发出商品什么时候确认收入?
法律分析:企业销售商品时,如果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可以确认收入: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对于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发生退回的,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销差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