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标会,是我国民间一种十分古老的信用互助形式,普通百姓如遇结婚、生病、盖房等等,急需用款时,互相帮助且互利互惠。始于何时无从考证,有资料显示,上个世纪三十年代中期是它的鼎盛时期。国外学术界称之为轮转储蓄与信贷协会,是一种重要的非正式金融制度,由发起人(称会头)邀请若干人(称会脚)参加,约定时间按期举行,每次各缴一定数量的会款,轮流交由一个人使用。会头优先无偿使用第一次会款,以后依不同方式确定次序,轮流交会脚使用,每个会脚都中标后完成一个周期。每个会脚当期应交纳的款项称“每期会款”,全部参会人员交纳的会款总额称“总会款”。按照民间标会组会习惯,会头是发起者,负责组织会脚、收集、追缴会款和竞标等工作,并对会脚的资产负债状况和信用程度进行审查,对所发起会承担全部责任,会脚主要根据会头的资产状况、信用程度、组织能力、从事职业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决定是否参会。会头不需要竞标,先收第一次总会款,然后按期将本金返还各会脚,除会头外,在较前收会款的会脚相当于借入资金,需要付出利息,在较后面收会款的会脚相当于借出资金,可以取得利息。
民间标会能一直存在的原因是什么?
一是民间标会存在历史悠久,操作简单,而且主要依托亲情、乡情、友情等人缘、地缘关系,容易被接受。与正规的金融机构相比,在资金链条不断、会费和利息收缴正常的情况下,急需资金的参会者可通过“标会”筹集到所需的资金并付出他所愿意和可承受的利息,与银行信贷相比,民间标会融资方式手续简单,无须抵押和担保,符合广大居民小额融资习惯,通过口传心授,能够较容易掌握民间杯会的组会规则,能够自行计算利息,不存在技术障碍。
二是政策法规缺位也是“标会”滋生的原因之一。民间“标会”产生的直接动因是正规融资渠道无法满足民间资金需求,可以说“标会”是一种非正规的地下融资渠道和组织。民间标会的运作还没有法律依据,相关的政策法规是空白的。因此,一方面“标会”的产生没有法律约束限制,完全自发性,且组会方便;另一方面,“标会”的运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缺乏法律保障,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引发道德风险。
三是货币增值的冲动,期望获取高于正规金融机构存款利息的收益。改革开放以后,广大城乡居民手头暂时闲置的货币资金急剧增多,货币增值的冲动,在投资渠道比较单一的情况下,经不住民间标会高回报引诱。按照标会的运行规则运转,一个标会必然是先中标的人从标会获取的现金流为负(相当于使用资金的成本),后中标的从标会获取的现金流为正(相当于提供资金获取的收益),至于赚多赚少要看会脚中标时承诺的利息高低。以10人参加的百元会为例,如果每个中标者都以3分利中标,也就是对100元本金,每个月支付30元利息,那么,第一个中标的人要为自己中标的900元会费在9个月内分期还款并支付270元利息,相当于一次借贷分期还款,月利率为3.33%:在第一个中标者和最后一个中标者之间,利息支出递减,利息收入递增。到了最后一个会脚时,他因为9个月都按期交纳会费得到回报,一次性拿回900元并得到其他会脚支付的利息270元,相当于零存整取,月利率同样是3.33%。这种利率比银行利率要高出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