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日,由复旦大学国际经济行政法圆桌论坛、复旦大学智慧法治实验室主办,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行政法团队承办的“国际贸易规制法与海关法”峰会成功召开。本次峰会围绕“国际贸易规制法与海关法”主题, 在“国际经济行政法学”的理论框架下,设置国际经济行政法学科建设与未来发展、国际海关法与跨境数据流动规制、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与治理以及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等具体议题。

开幕式主旨报告环节,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经济行政法圆桌论坛主席、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副会长朱淑娣教授做了“道器兼修20年——发展中的中国国际经济行政法学探索研究”的主旨报告。

朱淑娣教授报告分为三个部分:“中国国际经济行政法研究经验描述”“国际经济行政法学逻辑建构”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行政法学发展前瞻”。

一、中国国际经济行政法研究经验描述

(一)第一阶段:源于现实动力的起步探索(2000年—2007年)。基于彼时我国对内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外将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宏观背景和现实需求,于2000年出版《欧盟经济行政法》,对欧盟规范行政权力调控经济主体及其运作的法律进行研究。在经济全球化时代,跨国界治理已成不争的事实。WTO 规则作为多边条约是国际经济行政法的国际法渊源,它调控着成员方政府与贸易有关的行政行为。在入世背景下结合中国行政法治的现状及其完善,研究该问题颇具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继而完成了《运行中的国际经济行政法》(2002)、《中国经济行政法治与国际化》、《国际贸易救助司法审查》、《WTO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研究》等著作以及《经济全球化语境下的依法行政—GATT/WTO案例实证研究》、《“涉外经济行政立法”新论》等论文20余篇。

(二)第二阶段:缘于学术旨趣的学科建构(2008年—2012年)。聚焦全球化时代政府规制法的国际协调这一理论主线,代表作《国际经济行政法》(2008)论证了国际-国内两个层次、理论-规范-经验三个维度、阐释性-经验性-批判性-历史性四种视角、法律性-国际性-经济性-公法性-行政性五大特征等学科元问题,对国际经济行政法作为独立学科分支进行了建构性研究,为国际经济行政法学这门新兴分支学科在中国的最终建立做出重要贡献。这一阶段,团队还完成了《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理论与实务研究》(2008)、《中美知识产权行政法律保护制度比较》(2012)等著作以及《国际经济行政法的理论界定》等代表性论文多篇。

(三)第三阶段:基于时代发展的视野拓展(2013年至今)该阶段回应时代发展的现实问题,跨学科研究不断深入,团队建设不断完善,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力。《WTO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一书对快速变化发展的现实世界、制度运行进行了多角度的分析、阐释,基于行政法和国际法的双重知识积累,从学理、制度与案例三个层面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作了开拓性的研究,进行了十分有益的探索。《涉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要案精析》(2021):进行了跨学科研究,主要按照行政法学的话语体系,尝试性为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法学的理论构建提供实证研究性知识成果,尝试构建交叉学科型逻辑框架,推进国际经济行政法学的可持续发展。 国际经济行政法圆桌论坛成立于2020年7月,主要由复旦大学国际经济行政法研究团队运行,汇聚全国研政商社各方精英,着力打造兼具理论性、思辨性、实践性、独特性和公益性的创新平台、社会智库。

二、国际经济行政法学逻辑建构

(一)国际经济行政法学产生背景

中国国际经济行政法学,是基于经济全球化程度日益加深、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作用的社会背景而提出的。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存在横向和纵向两种关系,其中纵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就属于值得单列出来研究的对象。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在经济全球化程度日益加深的过程中,改造并创设了比GATT更加健全有效的国际经济治理机制。该机制不仅在国际层面具有重要作用,还深刻地影响着成员方政府的涉外经济行政活动。从纵向角度来看,此类公权力运作的社会机制,已经自成体系,已经孕育出需要专门研究她的学科。理论的发展与实践的需求也需要把国际经济法、国际行政法与国内经济行政法等学科的理论成果融会起来对其加以研究。这种研究的最终结果是形成具有独特研究对象的新学科——国际经济行政法学。鉴于国际经济行政法可以概括为政府经济规制法的国际协调,那么国际经济行政法学可以理解为研究政府经济规制法基本属性、主要原则、制度体系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是一门边缘性、交叉型的新兴法学分支学科。

(二)国际经济行政法内涵阐释

作为经济全球化时代国际法与国内法交融的产物,国际经济行政法是调整跨国经济行政关系的国际、国内公法规范与原则的总和,其主要内容包括协调经济行政规制的国际公法规则,以及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行政法规则,例如WTO法、TPCPP规则、RCEP规则、一带一路倡议涉外规则、《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外商投资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简言之,国际经济行政法是政府经济规制法的国际协调。

(三)国际经济行政法的基本特征

国际性:体现了“国际的”和“跨国”两个层次的国际性;法律性:本质都是法律,都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经济性: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有其特定的经济目的和经济利益;公法性: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是经济行政管制关系和国际协调关系,而不包括交易关系,是公法性的,而不是私法性的;行政性:本质是国际的行政法协调与国内的行政法治的国际化。

(四)国际经济行政法的主要原则

包括“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际经济合作原则”“权利平等保护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其他原则如广义比例原则、诚信原则、公平原则”。

权利平等保护原则与正当程序原则分别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体现了国际经济行政法中的公平正义价值。从法理基础看,这两项原则既是理性精神的反映,也是市场经济发展和全球化趋势的必然要求,以及长期法律实践的结果,对国际经济公法领域提出全新的标准。从实在法依据看,目前已经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及反补贴制度,以及争议解决机制等具体体现。比例原则是构成多边贸易体系基础的基本原则之一。通过WTO法的实施,合理分配缔约方的义务,以协调平衡其利益;通过原则导向,平衡GATT不同规则,使GATT体系由封闭性走向开放性,从而化解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通过全体缔约方的广泛参与达到利益平衡的目的。

(五)比较研究范式揭示国际经济行政法学的独特性

第一,国际经济行政法学与传统行政法学。传统行政法学理论认为:行政法一般就是规范一国行政活动的国内公法,行政法往往是一国主权的具体体现,是政府权力与权威的合法来源,行政法被限定在民族国家框架内。国际经济行政法学不同于传统行政法学,后者主要将研究目光放在国内,而国际经济行政法学突破行政法的空间限制,以跨学科的视野将范围迈入全球治理中去,不仅包括涉外经济行政法,还包括国家间调整跨国经济行政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原则,符合当下时代发展的要求。

第二,国际经济行政法学与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经济行政法学与国际经济法学在理论旨趣和研究重点上存在较大区别,一般说来,国际经济法学研究更多聚焦国际层面规则及其运行,而国际经济行政法回应了经济全球化时代行政法治全球化的现实需求,从国际法、国内法融通的视角研究政府规制法。国际经济行政法学可以理解为研究政府经济规制法基本属性、主要原则、制度体系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是一门边缘性、交叉型的新兴法学分支学科。国际经济行政法学以行政法的核心问题、实质、重要任务角度研究跨国经济行政规制国际协调的法律问题。

行政法的核心问题是权力与权益的关系,行政权力和个体权益的关系问题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问题,抓住行政法的核心问题,来研究跨国经济行政规制中的权力控制和权益保障,是国际经济行政法学的研究特点所在,例如国际投资行政法律关系中东道国行政规制权和投资者的行政法权益。行政法的实质是控制政府权力,以WTO法为例,可以理解成其为贸易领域乃至经济领域的国际经济行政法,其中大量的原则与规范都是通过控制跨国经济行政权力来保障跨国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这是行政法学视角研究WTO法的特殊性之所在,进一步理解就可以看成是政府经济规制法的国际协调,可以理解为是一种新兴的边缘性的综合性法律体系。

国际经济行政法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利益平衡,国际经济行政法学的一个理论范式是利益平衡学说,其特点在于以民族国家(成员方)作为关键的利益主体层次,运用国际经济法律规则调整国际经济行政关系中的各层次各类型利益关系。以WTO法为例,主要有WTO体制下的成员方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关系、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一成员方与其他成员方的关系以及一成员方与国际组织的关系。国际组织既包括全球性国际组织,也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既包括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包括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概言之,利益平衡机制在政府经济规制的国际协调法,也就是国际经济行政法在调整国际经济领域中的公共行政关系中具有独特的作用,相应的国际经济行政法学中的利益平衡理论范式也具有重要意义。

(六)理解国际经济行政法的几种路径

1.程天权/朱淑娣教授团队的理解路径

其一,国际经济行政法是经济行政法的国际化。经济行政法的核心问题是经济行政权力和相对人经济权益的关系问题,抓住行政法的核心问题,来研究跨国经济行政规制中的权力控制和权益保障,是国际经济行政法的研究特点所在。经济行政法产生、存在与发展的主要原因是现代市场经济需要国家倚重行政权、利用行政权的优势对其干预,同时又要控制行政权。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当代行政法的发展已然超出了民族国家的框架,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进一步催生了国际经济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因此,国际经济行政法可以认为是经济行政法的国际化,是国际向度或国际性的经济行政法。

其二,国际经济行政法是经济性的国际行政法。在全球化进程中,国际社会日益认识到主权国家必须基于人类共同的价值和世界各国的共同利益强化合作,在国际法治实践中实施全球治理。全球治理推动了行政法律制度国际化,国际行政法的产生则是全球治理在法律上的回应,或者说是全球治理的法治化形式。国际行政法涉及经济、环境、卫生、人口等多方面,国际经济行政法则是其中关于经济的部分,是关注经济部分的国际行政法。

其三,国际经济行政法是行政法与国际经济法的交叉。国际经济关系可以分为横向的私法上的平等关系及纵向的公法上的管理关系,前者属于国际商法所调整的范围,适用平等主体之间交往的原则及规则;后者属于国际经济行政法的调整范畴,以行政法的角度透视与思考在跨国经济交往之下,国家经济主体如何通过国际协调来运用行政权力管理市场经济主体及其运作活动,即“国家间经济领域的行政法的国际协调及其国内化”。国际经济行政法可以理解为行政法与国际经济法的交叉。

2.蔡从燕教授的理解路径

其一,基于涉外行政法的进路。国际经济行政法研究可以有助于理解中国如何更好地融入国际体系,包括如何履行在国际经济方面承担的法律义务,以及——更广泛地——如何借鉴其他国家的法治经验,完善中国经济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其二,基于全球行政法的进路。国际经济行政法研究有助于揭示国际经济治理中可能被人们忽视,或者未获足够重视的许多议题。

其三,基于对外关系法的进路。国际经济行政法研究有助于揭示一国如何通过统筹 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国际法治意义上的制度与机制建设,尤其行政部门如何进行法律斗争以维护国家利益。在当前中外经济关系趋于紧张的背景下,对外关系法进路对于推进国际经济行政法研究的意义可能更为重大。

三、国际经济行政法学发展前瞻

鉴于研究团队在法教义学视角下已初步构建了系统论意义上的国际经济行政法学体系,宜进一步完善其作为独立分支学科的理论构成。深入系统建构并拓展国际经济行政法学的细分领域,全面阐释全球化与金融规制法、全球化与贸易规制法、全球化与投资规制法、全球化与知识产权规制法、全球化与数据规制法等细分领域的现实问题,并以其自身的开放包容特质应对全球化深入发展过程中的新变化与新业态。

国际经济行政法学科发展与时俱进,该领域的发展变化既呈现日益复杂性,又显示了多种细分领域的区分度,共同组成了国际经济行政法的庞大体系。由此,国际经济行政法跨学科研究的开放性和包容性进一步显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要现实问题:

(一)全球化与贸易规制法

逆全球化浪潮的背景下,贸易领域的国际经济行政规制的重要性与复杂性叠加,贸易规制关涉国家贸易竞争力,是国家参与世界竞争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考量因素。

如2019年至今,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预制刚结构发起双反立案调查、对原产于中国的瓷砖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对进口自中国的缓蚀剂和氯化钡做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等举动,也在时时提醒着我们,国际社会应推动建构良性贸易规则,深化贸易规制的共识,以及探寻此背景下国际贸易规制的中国方案,这是国际经济行政法的重要议题。此外,随着数字贸易的快速兴起,国际社会就数字贸易规则也在进行探索,渐成为贸易规制领域的新主题。

(二)全球化与投资规制法

投资自由化的发展促进全球国际投资迅猛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自由化投资规则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国际经济行政法视域下应如何着力于消弭各国在自由化国际投资规制问题上的诸多分歧,以应对各国在投资准入、投资待遇、投资保护和投资争端解决等领域的问题。

(三)全球化与金融规制法

金融危机跨地域的传导性以及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的影响,表明金融市场问题是当前国际社会所应共同面对的时代课题之一,各国或地区难以独善其身,金融行政规制也离不开各方合力。国际经济行政法视野下的金融行政规制在对全球化的动态回应过程中显示出其特征的五个范畴:即金融行政规制的经济性、金融行政规制的行政性、金融行政规制的法律性、金融行政规制的公法性以及金融行政规制的全球性。国际经济行政法视野下金融行政规制的五个特征范畴共成一体,相得益彰,形成了金融行政规制特有的逻辑体系。

(四)全球化与知识产权

在国内法与国际法交融的时代,考察知识产权的行政法保护,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国际贸易摩擦凸现知识产权纠纷,行政保护重要性愈发彰显。近年来,我国面临的国内外经济贸易摩擦中,知识产权保护的争端表现得尤为突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解决机制中,行政权力的运作具体表现为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其专业性、效率性的优势有助于化解纠纷。

第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呈全球化,行政权运作受国际法约束。经济全球化导致了知识产权的全球化,各国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必须符合国际条约,因此一国国内涉及知识产权行政权的运行,除了受到该国法制的约束之外,更需受制于国际条约的限制,符合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程序正义原则、透明度原则等一系列国际规则中关于行政法的要求。

(五)全球化与数据规制法

我国正在积极参与国际层面的数字跨境贸易规则构建,更应当顺应时代发展要求,与时俱进修正数据观,以推动数字跨境贸易自由化为宗旨,注重国内和国际法的相互转化,尽可能在现有的国内法律体系条件下,落实和强化境内数据隐私的保护力度,由内及外构建起世界对中国个人隐私保护的信任,在此基础上推出中国数字跨境贸易模板,协调统一区域性贸易协议中的电子商务乃至数据流动条款,为数字跨境贸易规则提出中国方案。(复旦大学国际经济行政法团队朱淑娣、孙秀丽、陈文清执笔;周诚、蒋梦娴、王骞 等亦有贡献)

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莫于川教授、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原院长、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徐崇利教授做精彩与谈。

莫于川教授与谈指出:在我国坚持经济全球化正确方向,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进双边、区域和多边合作,促进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稳健前行努力建设经贸大国强国,有效维护我国公民和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国际经济行政法学的发展和作用尤显重要紧迫。朱淑娣教授团队长期深耕国际经济行政法学研究,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形而上下兼修并重等辩证思想营养(《周易》“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和《孟子》“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守正创新、勇毅前行、成绩斐然、令人敬佩。朱教授主旨报告的“发展中”这个提法很有意思,意味着学科发展的方向正、有成绩,也意味着队伍较小、潜力很大。主旨报告中创新内容很多,例如:回顾团队多年艰难探索峥嵘岁月勇于创新取得的丰硕成果丰富经验;阐述团队关于改革开放40多年和进入新时代对于国际经济行政法的理论认知和逻辑体系构想;提出国际经济行政法作为政府规制市场的国际协调法,可透过平等保护与正当程序原则来体现实体和程序上的公平正义,透过学术创新支持国际经济行政依法治理的法治体系完善、维权能力提升和学科发展愿景等。党的二十大报告第七、十一、十四部分涉及法治内容,分述了一般法治、安全法治和国际法治。许多内容与国际经济行政法学密切相关,须深入研究、全力贯彻。1.例如,报告在安全法治部分【十一、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首次专门提出健全国安防护三反机制(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正当权益保护机制)。典型案例如[美]司法部扼杀[法]阿尔斯通,美方以国安、反腐为借口搞制裁,干涉破坏市场机制,公然抢劫他国公司财产技术,得手后再以行政和解等所谓“行政法律手段”抹平显得道貌岸然。2.再如,报告在安全法治部分,强调“加强海外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将此作为增强维护国家安全能力的使命。3.报告在国际法治部分【十四、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也有许多内容体现五大发展理念和新安全、新发展格局要求,与国经行政法学和海关法学密切相关:(1)以中国新发展提供世界新机遇,创新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共享机遇、开放经济】;(2)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推动全球治理朝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全球治理、协调民主】;(3)各国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促进各国人民相知相亲,共同应对全球挑战【国际经济行政法治的民主基础:人类共同价值,交流互鉴共存】。由上可见,我国国际经济行政法学、海关法学和涉外安全法治体系建设均需大发展、可有大作为、任重而道远。

徐崇利教授与谈指出:从行政法的维度去研究国际经济法,我觉得非常重要,也是整个国际法研究的一个非常好的链点。大家都知道,像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发起的全球行政法的研究项目,他们关注的就是以往全球层面没有关注的行政法的国际化的问题。那更大层面来讲,现在整个国际法的研究,不少学者提出来应该是从“规制”的角度去研究。这个角度的话,其实相当一部分是从行政法的要义出发。我们讲“国际行政经济行政法”,跟“国际经济法”,如果从字面上,都可以看得出来它的研究对象是有交叉甚至是重合的。但是我认为这两个法律部门或者是法学学科的研究向度是存在着不同。听完朱淑娣教授的报告,我的看法是国际经济行政法更多的是从国内到国际的向度,就是说它首先讲的是各国涉外经济行政法或经济行政法的国际协调。所以它的本质还在于各个国家的国内法,或者是涉外行政法。所以我认为二者的研究向度是存在相当大的程度的不同。但是向度的不同,我认为在很多情况下是互补的,国际经济法更多可能是侧重于像WTO、像投资领域的双边投资、国际投资协定等,还有国际金融领域的制度等等,更多的是从国际到国内的向度。国际经济行政法学更多关注的是各个国家的行政法的国际化、在国际层面的经济规制协调的问题,对传统国际经济法学来说,我认为是一个非常有益的一个补充。而且从趋势来看,我觉得国际经济行政法学研究向度的重要性度越来越凸显,因为在全球化比较顺利的情况下,国际层面的国际经济法律规则会越发达,运作也会比较顺利,WTO就是这样。但是现在随着逆全球化的趋势出现,随着国际政治对国际经济关系产生着很大的影响,或是干扰,规则在国际层面运作遇到很大的困难。刚才国华教授也讲了,现在WTO的危机远远还没有解除,所以大家可能更多的会把视角转向国家层面的国内的涉外经济行政法这一块,所以大家会看到这几年我们的反制裁法还有阻却法等等的研究会更多起来,这个分量可以说超过我们以前对WTO等方面的研究。这也说明,我们从一国这个角度或者以一国角度研究为本质的,或者从国内到国际的国际经济行政法学这样的一个视角,可能会变得越来越重要。

据主办方介绍,本次峰会吸引了来自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贸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中国海关管理干部学院、上海海关学院、南京大学、厦门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河南师范大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海关等高校、司法、行政部门的专家学者,结合各自专长展开热烈研讨,为国际应对、国家治理、民权保障提供智识支持,为全球治理下的中国国际贸易规制与海关变革和发展长远大计建言献策,彰显“多元主体,道器兼修”之圆桌论坛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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