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西城法院4月21日消息,近日,西城法院审理了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菜品命名相关的侵权纠纷案件。一餐厅推出“A市辣椒炒甲鱼”的特色菜,但实际使用的辣椒并非A市辣椒,而A市辣椒已被A市辣椒产业协会申请并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期限10年。因此,涉事餐厅被认定侵犯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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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S餐厅推出了一道特色美食“A市辣椒炒甲鱼”,号称使用了产自A市的特色辣椒制作而成。涉案A市辣椒是国内辣椒市场中较为知名的品种,为了促进该辣椒的增值和品牌效应,A市辣椒产业协会申请并注册了“A市辣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期限为10年,该商标曾被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X省著名商标”。
使用A市辣椒作为原料的菜品在市面上并不少见,但A市辣椒有一个重要的特点,那就是每年上市期只有4月至10月(具体由于每年的天气、雨水、温度等因素略有不同),其他时间为休市期,在休市期内市场上很难买到正宗的A市辣椒。然而S餐厅推出“A市辣椒炒生态甲鱼”这道菜品时正值寒冷的2月,反常的时间引起了A市辣椒产业协会的注意,协会工作人员决定去S餐厅“实地体验”一下。经过在S餐厅内的点餐消费和视频记录,A市辣椒协会以S餐厅使用假冒的A市辣椒进行销售的行为侵害“A市辣椒”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西城法院提起商标权侵权诉讼,请求S餐厅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S餐厅则予以否认,辩称其从第三方平台上对A市辣椒进行采购,订购单上显示的采购商品就是A市辣椒,其以食材原料为菜品命名完全符合餐饮业的习惯,不存在冒用A市辣椒的品牌知名度牟利和高价欺骗消费者的故意。那么,S餐厅的说法属实吗?所使用的“A市辣椒”又到底正不正宗呢?
经过仔细查证,承办法官发现,S餐厅提交的订购单上显示“A市辣椒”采购金额为3元/斤,而根据在多个零售平台上搜集比对以及A市辣椒协会的陈述,A市辣椒的采购市场价格一般为20元/斤以上。差距如此明显的采购价格,暴露了S餐厅所采购辣椒品质的“猫腻”。
法官经审理认为,S餐厅的采购价格远低于A市辣椒的市场价格,S餐厅作为餐饮行业经营者,经常进行食材原料采购,其理应知晓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在进购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S餐厅声称其主观上无过错,明显不符合逻辑。并且,涉案菜品消费时间为当年2月,正值A市辣椒的休市期,S餐厅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被控侵权辣椒商品产自A市辣椒特定生产地域范围,此种情况下,S餐厅将“A市辣椒炒生态甲鱼”作为菜品名称使用缺乏正当性,其使用方式易使社会公众对该菜品中主要原料——辣椒所具有的品质产生误解,将产品与“A市辣椒”这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联系,故法院认定S餐厅的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商标权,A市辣椒产业协会有权对其此种行为予以禁止,并依法追究其侵犯证明商标权利的责任。
货真价实开餐厅 地理标志能用吗?看了这个案例,有的餐饮经营者不免产生担忧,现在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这么大,如果我使用的是真的“A市辣椒”,那么开餐厅的时候想要在菜名里加上“A市辣椒”,会不会有侵权风险?是否要取得A市辣椒产业协会的许可呢?
对于“A市辣椒”这种申请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若餐饮经营者使用的辣椒的确产于A市辣椒特定生产地域范围,则无需申请即可在菜名中使用“A市辣椒”字样,并不涉及侵权风险。
证明商标是用来标示商品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证明商标是为了向社会公众证明某一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特定品质,证明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以保有、管理、维持证明商标为核心,应当允许其商品符合证明商标所标示的特定品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中的地名。证明商标与商品商标不同,并非标示商品来源的标识,而是标示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的标识。换而言之,证明商标并非表明商品来源于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而是由证明商标注册人证明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所谓证明商标专用权,与商品商标专用权亦有所不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而只能准许其他人使用该证明商标。是否侵犯证明商标权利,应当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
因此,A市辣椒产业协会作为“A市辣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于其商品符合特定品质、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的餐饮行业经营者,应当允许其使用。而且,A市辣椒产业协会也不能剥夺虽然没有向其提出使用“A市辣椒”商标的要求,但菜品所用原料确产于A市辣椒特定生产地域范围的餐饮行业经营者正当使用“A市辣椒”字样的权利。简而言之,只要用料货真价实,就可以放心大胆地起菜名,不用担心是否涉及侵权风险。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