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述:

2023年1月,刘女士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2月初,因其感觉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检查后未发现身体有严重疾病,但刘女士想起2022年感染过新冠,当时有住院记录,而在投保保险时没有告知,随后咨询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小文,小文让刘女士针对感染新冠的情况做个健康补充告知,并提供相关病例材料,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理赔纠纷。但刘女士表示投保时销售人员未就健康情况进行询问和提醒,不知晓要告知既往病史等,要求公司全额退保。

经A保险公司核实,投保时销售人员出于二人关系熟悉并没有进行健康询问,并告知投保人健康告知填写无异常,直至保单正常承保。最终,A保险公司与刘女士协商后,为其办理了保单全额退保。

案例启示: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 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告知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将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重要情况如实地向保险人进行说明。

告知义务的法理依据在于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远比保险人更了解保险标的的情况,履行告知义务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

1.目前多数保险公司对于告知形式多采用“询问告知”,即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而对保险人没有询问的问题,投保人没有告知义务,不告知不构成告知义务的违反。

2.本案销售人员未尽询问之责,刘女士非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与刘女士协议退保,维护刘女士正当权益。

3.作为保险消费者,了解健康告知的重要性,才能更好的拥有保障,避免理赔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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