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发布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配套监管指引。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领域专家普遍认为,此次境外上市备案管理相关制度规则的发布,是我国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迈出的坚实步伐,也是适应企业境外上市融资新形势新要求下的必然之举。

为境外上市提供更透明高效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管理试行办法和配套监管指引的出台,是对早期境外上市融资相关制度的进一步优化。相比此前的制度规则,有以下几方面变化值得关注:


【资料图】

一是补齐监管空白和短板。新规对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活动统一实施监管。同时,新规建立了境内监管协调机制,完善了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安排,使得企业境外发行和上市行为进一步规范化。

二是完善负面清单制度。新规按照最小、必要原则,聚焦重大境内合规问题,完善不得境外发行上市的情形,把应由投资者自主判断的事项交给市场,不对境外上市额外设置门槛和条件。

三是科学划定监管范围。新规进一步明确境外上市的认定标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合理界定,在减少监管盲区的同时避免监管泛化。

四是细化备案程序要求。新规充分考虑境外融资实践,区分境外发行上市的不同类型,差异化设置备案要求,减轻企业备案负担。加强备案流程与境外实践的衔接,完善境外分次发行等境外常见融资行为的备案程序,避免影响企业融资效率。

中信证券董事长张佑君认为,新规将让企业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有据可依,有利于增强制度的确定性,强化市场主体的合规意识,也有利于明确市场预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统筹好发展与安全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将统筹发展与安全,注重放管结合,依法依规精减简化、完善监管、优化服务。

在“放”的方面,备案管理对不符合资本对外开放实际和市场需要的限制,能放开的坚决放开,能取消的一概取消。与现行行政许可相比,备案材料更加聚焦合规性,也更为精简。企业境外再融资为发行上市实施完毕后备案,便于企业利用时间窗口完成发行。

在“管”的方面,备案管理将坚持依法监管、科学监管、适度监管,实现境内证券监管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和“错位”,强化境内外监管协同,压实发行人、中介机构责任;保持对跨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沟通协作,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严重违法行为,让违法者付出代价,共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服”的方面,备案管理将积极借鉴境内上市监管的有关做法,建立备案沟通机制,提高备案效率,避免企业和中介机构为拿到一个意见、安排一次访谈多头跑和反复跑。同时,证监会将通过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主动与有关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或征求意见,加强政策衔接和监管协同。

该负责人说,境外上市监管制度规则立足于现行监管实践,着力提升透明度和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以制度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更好发挥法治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推动形成良好市场生态,进一步优化监管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信心。

持续稳步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

境外上市是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支持企业融入全球化发展、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积极意义。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当前国际环境深刻变化,不确定因素增多,在此背景下发布实施境外上市监管制度规则,进一步表明国家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扩大对外开放的坚定决心,支持企业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政策导向,为全球投资者共享中国经济发展红利提供更多渠道和机遇的愿景目标。

在中金公司首席执行官黄朝晖看来,此次管理试行办法和配套监管指引的落地,不仅及时回应了市场关切,更是在新形势与新挑战下对原有监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优化和升级,从明确备案要求、加强监管协同、明确法律责任、增强制度包容性等多个维度,作出了更为完善和系统的规范。

“新规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填补了境外上市监管空白和制度短板,将境外上市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坚持‘放管服’,也明确了监管红线。”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院长李曙光表示,新规的出台,彰显了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决心信心,夯实了境外上市监管的制度基础,为企业境外上市提供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制度环境。

据悉,证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研分析和跟踪评估,不断将好经验好做法转化为更加完善的制度安排,并适时推动将管理试行办法上升为行政法规,构建系统完备的境外上市监管法规制度体系,持续稳步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以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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