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17年10月,郭先生为自己投保了2份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单缴费正常。2020年6月,郭先生无证驾驶摩托车与货车相撞导致重型颅脑损伤,后经抢救治疗无效身故。保险公司跟交警核实事故情况属实,郭先生本次确实为无证驾驶机动车。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退还合同现金价值。
【案件分析】
《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醒】
保险产品不是万能的,无论哪一种保险,均有责任免除。金融消费者要清楚违法犯罪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能会不予赔付。金融消费者在投保时一定要让保险销售人员讲解清楚责任免除内容,收到保险合同后,仔细查阅保险合同,特别是合同里面字体加粗、或者带有灰色底等,更需要细看,对于理解不了或者不清楚的,向保险人寻求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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